司法院
按請求政府機關應依與其之健保契約,公布申復案件統計資料及免抽查診 所名單,核其性質係屬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與公法 上債權之發生,即提起給付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有別。又因公布其他醫療 院所申報醫療費用等執業、營業秘密資料,勢將影響政府機關抽查醫療費 用是否浮濫作業之進行,故政府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 第 4、6、7 款規定等限制公開原因規定,拒絕公開,於法洵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