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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6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3、42 條
行政罰法 第 24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18-1、2、26、3、40、46-1、66-1、7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 條
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 2 條
旨:
事業排放之廢(污)水水質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且不得有繞流排放之行為
,若有違反,且具故意過失時即應受罰。而畜牧場對其所排放之廢水,本
即負有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並注意不得繞流排放之義務,然竟未注意而為繞
流排放行為,致其排放廢水水質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物、生化需氧量、化
學需氧量超標情形均甚嚴重,屬嚴重違規,顯見場內處理畜牧業所生廢水
及操作廢水處理單元等皆非完善,其讓含高濃度有害環境物質之廢水排入
並污染地面水體,自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責任。此外,主管
機關進行事業污水之採樣工作,得視情況決定是否通知事業主本人到場會
同採樣,並無稽查採樣時須於會同事業主到場始得進行採樣之規定,且稽
查採樣有其時效性,因此主管機關縱未會同事業主到場採樣,亦難謂即屬
違法,仍須視其採樣過程有無程序瑕疵,以為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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