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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65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04、105、106、11、154、174、23、6、7、8 、92、95 條
民法 第 98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3、4 、42、6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10、2、8 條
土地法 第 208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1、14、21、26、3 條
土地法施行法 第 49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9、48、52 條
區域計畫法 第 11、15、15-1、15-2、4、5 條
電業法 第 51 條
國有財產法 第 38 條
環境基本法 第 28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4 、7 條
旨:
(一)按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第 5  款雖規定許可開發應
      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惟土地徵收之程序須於
      開發許可之後,如於許可開發前即先辦理徵收完成原土地所有權人
      發價作業,其後開發計畫如未能許可,已發出之土地價金難以收回
      ,有使基層執行土地徵收公務人員滋生圖利土地所有權人之嫌,是
      因區域計畫法(地用)與土地徵收條例(地權)間之法條競合而產
      生矛盾,故在此情況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 6  點
      之附件二、附件三中明列此屬例外情形。是以,既已符合土地徵收
      條例相關規定得以徵收並已循相關規範之規定辦理,自無須提出權
      利證明文件。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確認訴訟之要件,必須
      要有確認利益,僅於行政處分規範效力已因法律上或事實上理由消
      滅者,原告仍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始許其提起行政處分違法
      確認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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