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及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之規範內容在於課 予政府採購之得標廠商,不問該得標廠商於同一期間內所履行之政府採購 標案數量,應於履約期間內,依其國內員工總人數僱用規定的原住民人數 之法律上義務,故於履約期間內,如有同時進行數個標案的情形,而未能 依前述法定進用標準僱用足額的原住民者,其應繳納代金之數額仍以履約 期間內之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而非就個別政府標案分別計算 、繳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