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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65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71、23、5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8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7、108 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8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1 條
旨: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及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之規範內容在於課
予政府採購之得標廠商,不問該得標廠商於同一期間內所履行之政府採購
標案數量,應於履約期間內,依其國內員工總人數僱用規定的原住民人數
之法律上義務,故於履約期間內,如有同時進行數個標案的情形,而未能
依前述法定進用標準僱用足額的原住民者,其應繳納代金之數額仍以履約
期間內之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而非就個別政府標案分別計算
、繳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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