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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6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58、9 條
訴願法 第 6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國民教育法 第 4、9、9-1、9-3、9-4 條
教師法 第 14、29 條
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旨:
比照公立國民小學與其所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行政契約,公立國民小學校長
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間之聘任關係,亦為行政契約,公立國民小學校長因
具有國民教育法第 9  條之 1  第 2  項、第 9  條之 3、第 9  條之 4
規定事由之一,經教育行政機關查明確實者,應予回任教師、改任其他職
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予以解聘校長職務,並由該公立學校依法定程序
通知當事人者,應係該公立學校立於機關地位,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
得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則公立學校
校長於聘任後,如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影響教師個人權益,且涉及
學生受教權重大公益事項,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自得提起行政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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