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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6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14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 條
民法 第 128、203、23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8、98 條
兵役法 第 1、12、2、6 條
旨:
國防部各軍事學校設立宗旨,係以培養訓練國軍各軍種之幹部為目的,並
以提供公費,鼓勵各學齡學生接受軍事教育,進而成為各軍種幹部來源,
故接受公費軍事教育者,非僅以完成軍事教育已足,而係以畢業後服一定
年限之常備兵役為目的。是以,軍事學校與依簡章報考軍事學校經錄用之
公費生之間,為達上開行政目的,所訂立係雙方約定由學校提供公費給付
,學生享有公費就學之權利,惟其亦負擔完成學業並於畢業後服一定年限
常備兵役義務之行政契約。是雙方當事人自應本於誠信原則履行契約上之
義務,倘有違約,自應賠償對方提供之給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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