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34752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6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二期 432-43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電信法 第 8 條
旨: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
的,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亦有明文。故行政處分須具合法性與目的性,行
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限應遵守法律優越原則,並不得違背比例原則。查,電
信法第 8  條第 3  項規範之目的,固有助於禁絕張貼廣告物之目的之達
成,同時亦為最簡便有效率之手段,然該法條僅規定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
知電信業者,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至於其停話期間為何,
並無明文規定或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是廣告物主管機關於作成停話處分
時即應依違章情節之不同、輕重分別予以裁量,惟仍不得違反比例原則。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