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194-195 頁
依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的寄存送達,於寄存送達當日即 生送達的效力,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期 ,視為收受送達日期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提起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亦應 自送達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