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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65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85、95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7、4 條
建築法 第 101 條
土地法 第 43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14、19、2、57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48 條
旨:
高雄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
應向縣府申請,縣府應將廢止或改道路段公告一個月,徵求異議。該條項
明定巷道主管機關為合併改制前高雄縣政府,則土地是否為既成道路之認
定,為合併改制前高雄縣政府之權責。若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
處僅係需用土地人之法律地位,並無認定既成道路之權限,既非成道路認
定之權責機關,亦非核准徵收之主管機關,則其所為對土地所有人之函復
,純係居於需用土地人法律地位,針對土地所有人之請求所為經辦事件之
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不因而發生認定系爭土地為既成道路之法律效果
,自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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