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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65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117、118、119、12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2、2 條
旨:
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 2  點規定,依本要點
辦理優惠存款,須合於下列各款條件: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
。退休時所任職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
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依中華民國 85 年 2  月 1  日學校教職員退休
條例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核發之養老給付。私立學校教職員
,於民國 88 年 5  月 31 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施行前,僅可參加私立
學校教職員保險,而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
老給付,亦僅限於 85 年 1  月 31 日以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核給
部分,始得辦理優惠存款。故若以行為人至 84 年間轉至功力高中任職,
其擔任私立學校護理教師期間,自無公務人員保險年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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