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行政訴訟係以具體之公法上爭議事件為審判對象,對於抽象性規範之爭 議提起行政訴訟,並非現行法制所許。申言之,人民如認為法規命令有違 反所授權母法或行政法上一般原則之疑慮,對法規命令應如何修正有所建 議,因非屬個案性質之公法上爭議,即非行政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之對象 。是眷戶提起訴訟請求行政機關應修改眷改餘戶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增訂國軍遺眷亦可承購眷改餘戶,即於法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