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時,除出租人依本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
承租者,應續訂租約。此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0 條所規定。又耕地
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 5 點規定。耕地租約期滿,出租人未申請終止租
約,而承租人申請繼續承租,並有繼續耕作之事實者,應准續訂租約。是
主管機關就承租人對於登記有案耕地三七五租約申請續約案件,僅得就其
申請續租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為審查,而為准駁決定,至於出租人與承租人
間是否有私權之爭執,要非所問,亦不得以該私權爭執尚未解決為由,而
駁回承租人續租之申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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