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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6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民法 第 1152、11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98 條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9、20、26、6 條
旨:
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時,除出租人依本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
承租者,應續訂租約。此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0 條所規定。又耕地
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 5  點規定。耕地租約期滿,出租人未申請終止租
約,而承租人申請繼續承租,並有繼續耕作之事實者,應准續訂租約。是
主管機關就承租人對於登記有案耕地三七五租約申請續約案件,僅得就其
申請續租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為審查,而為准駁決定,至於出租人與承租人
間是否有私權之爭執,要非所問,亦不得以該私權爭執尚未解決為由,而
駁回承租人續租之申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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