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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6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3、1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12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水利法 第 76、78、79、92-3、93-4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3、14、17、18 、2、3、5 條
旨:
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
物應一併徵收。但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不在此限。亦即
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之建築改良物,並非徵收補償之對象,僅合法之建築
改良物,始有徵收補償之法定義務,又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為土地徵收時
對合法建築改良物一併徵收而發給之補償,係屬法定義務。又國家因公共
事業之需要,對人民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強制徵收者,應給予合
理之補償,補償義務應以依法取得之財產權為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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