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 物應一併徵收。但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不在此限。亦即 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之建築改良物,並非徵收補償之對象,僅合法之建築 改良物,始有徵收補償之法定義務,又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為土地徵收時 對合法建築改良物一併徵收而發給之補償,係屬法定義務。又國家因公共 事業之需要,對人民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強制徵收者,應給予合 理之補償,補償義務應以依法取得之財產權為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