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機關原核准土地按農業用地課徵田賦,惟經行政機關實地勘查發現, 系爭土地興建有未具備建築執照之鋼鐵造房屋,且行為人已申請房屋設籍 ,雖可視行為人就房屋所在土地而言已無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意思,然系 爭土地尚包含其他部分,行政機關未通知行為人陳明土地使用情形,而將 系爭土地全部改依土地稅法第 14 條規定課徵地價稅,即屬遽論,房屋所 在範圍以外之系爭土地部分,仍應依據同法第 22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課 徵田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