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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6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104、4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79、8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 條
水利法 第 75、76、77、78、78-1 條
土地稅法 第 14、22 條
旨:
行政機關原核准土地按農業用地課徵田賦,惟經行政機關實地勘查發現,
系爭土地興建有未具備建築執照之鋼鐵造房屋,且行為人已申請房屋設籍
,雖可視行為人就房屋所在土地而言已無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意思,然系
爭土地尚包含其他部分,行政機關未通知行為人陳明土地使用情形,而將
系爭土地全部改依土地稅法第 14 條規定課徵地價稅,即屬遽論,房屋所
在範圍以外之系爭土地部分,仍應依據同法第 22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課
徵田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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