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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63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2、23、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水利法 第 54-1、54-2、93-3 條
旨:
水質污染與否並非禁止於水庫釣魚之唯一考量,禁止釣魚之公告與追求維
護水庫水質與營運安全之目的相符,並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釣客僅釣
魚地點受限,對其釣魚行為自由之干擾影響非鉅,公告之手段與目的之間
也無違反侵害最小之必要原則,與公告所追求水庫水源潔淨之重要公益相
比,並無明顯輕重失衡,未違反平等原則及人民平等之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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