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水質污染與否並非禁止於水庫釣魚之唯一考量,禁止釣魚之公告與追求維 護水庫水質與營運安全之目的相符,並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釣客僅釣 魚地點受限,對其釣魚行為自由之干擾影響非鉅,公告之手段與目的之間 也無違反侵害最小之必要原則,與公告所追求水庫水源潔淨之重要公益相 比,並無明顯輕重失衡,未違反平等原則及人民平等之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