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104年12月版)396-401 頁
主管機關以附有負擔之方式核准市場 2 樓改作商業使用,倘因申請人未 履行負擔而欲廢止原授益處分者,自應於原處分作成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 會,以踐行正當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