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財政部 86 年 5 月 23 日(86)台財證(五)第 03037 號函將認購(
售)權證認定為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1 項之其他有價證券,發行認購
權證係發行人與持有人間之契約行為,同時將該契約證券化,完成發行程
序實際上市後始能買賣,故發行認購權證發行人因發行所收取之價款,屬
係屬權利金收入,並非買賣認購權證之收入,其性質非屬免稅之證券交易
所得,無從適用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從而,證券商發行權證收取之
發行價款為權利金收入,屬應稅所得,需於發行後之買賣該認購(售)權
證,始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第 2 款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並依所
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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