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2、4 項規定,乃考量該條
例第 23 條第 2 項所稱該條例施行前主管機關的存證資料,可能因年代
久遠、業務移交等因素,而有缺件、遺失或毀損的情形,故特設存證資料
補件作業程序,允許存證有案的違占建戶得辦理補件,以享有該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所定權益。此一規定是落實該條例第 23 條規定的細節性
、技術性規範,內容並未超過母法授權範圍,也未牴觸母法或其他法律規
定,得為執法機關所援用。至於該條例施行前,未曾經主管機關存證有案
的違占建戶,即無補件問題,自無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4 項規定的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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