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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11、69、72、7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7、98 條
公司法 第 113、79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23 條
旨:
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3  項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
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又行政
處分之無效原因,採重大明顯瑕疵說。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各款,均需
行政處分有一望即知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始得謂為無效。倘其瑕疵非重
大、或非明顯,即難指該行政處分為無效。本件系爭被告稅額繳款書、罰
鍰繳款書均載明相關納稅義務人,並依法送達原告,是由行政處分書上之
記載,並無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各款所定行政處分無效之重大明顯瑕疵
要件,縱原告主張為屬實,而此種瑕疵則尚須經調查程序予始得判斷事實
,依行政處分有效優先認定原則,此種瑕疵尚未構成同條第 7  款所稱「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之無效原因。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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