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3 項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
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又行政
處分之無效原因,採重大明顯瑕疵說。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各款,均需
行政處分有一望即知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始得謂為無效。倘其瑕疵非重
大、或非明顯,即難指該行政處分為無效。本件系爭被告稅額繳款書、罰
鍰繳款書均載明相關納稅義務人,並依法送達原告,是由行政處分書上之
記載,並無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各款所定行政處分無效之重大明顯瑕疵
要件,縱原告主張為屬實,而此種瑕疵則尚須經調查程序予始得判斷事實
,依行政處分有效優先認定原則,此種瑕疵尚未構成同條第 7 款所稱「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之無效原因。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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