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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1年訴字第 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1年版)第二期 392-41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1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0、55 條
旨:
按行政裁量旨在個案上實現法律之目的與價值,但行政機關有裁量權並非
意味其有完全的自由,毋寧其須受到「法的限制」,仍不得恣意而為,亦
即相同的事情應為相同的對待,故所謂行政裁量應屬「合義務性之裁量」
,而非行政機關任意的自由,對具體的個案,上級行政機關為簡化行政裁
量,對大量而易於發生之違反行政義務之行為,往往會頒布所謂「裁量性
準則」之行政規則,當下級行政機關經常依此些「裁量性準則」的行政規
則以作成合義務性裁量時,在沒有特殊的情況下,乃形成一種行政慣例,
此一行政慣例使行政規則亦具有對外效力,亦即具有行政自我拘束力。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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