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公開發行公司定期將其資訊公開,不僅為其義務,更為公司治理之重要事
項,公開發行公司之負責人自應認知應避免有何影響其資訊公開事項,本
為其主動應行防免者,倘若確實無法盡其義務,更應知悉主管機關可依照
證券交易法第 148 條規定命令證券交易所停止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之
買賣或終止上市。公司董事長迄原處分作成並未窮盡一切方式,亦未善盡
督導公司取得「扣案證物影本」以編製財務報告,更遑論由會計師事務所
為查核簽證、核閱。其未為任何與主管機關溝通諮詢以及採取相關因應措
施之作為,自難令人信實,殊無以已經督導公司「聲請閱覽、複印」扣押
帳冊,執為證明其已窮盡一切方法仍無法完成財務報告公告申報之一切方
式,而無法履行強制作為義務,故無期待可能性而得以卸免法律之強制作
為義務之餘地,否則無異於可藉經由檢調查扣帳戶之故,而據以作為不必
履行強制義務之正當事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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