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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3、155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8、4、7、8、9 條
民法 第 1117、1151、94、95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58、59、63、63-1、65、65-3 條
旨:
按被保險人死亡前,保險人均未審定其一次老年給付,被保險人自未取得
該財產上之權利,又保險基金並非被保險人之私產,被保險人死亡,其遺
屬所得領取之津貼,性質上係所得替代,用以避免遺屬生活無依,故應以
遺屬需受扶養為基礎,自有別於依法所得繼承之遺產,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第 1  項及第 65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意旨,應由所定之當
序遺屬承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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