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疫情指揮中心為暫時性的任務編組,並非常設機關,無取代各權責機關原 有法定職掌的功能,亦非賦予疫情指揮中心享有取代常態法治的權限。因 此,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7 條及第 16 條第 3 款規定所稱「應變處置或措施」,應指經疫情指揮中心決策後,為防疫 所必要,經適法之程序及組織所為的行政行為,尚非指疫情指揮中心所為 的任何意思表示(如記者會的口頭說明及新聞稿等)均屬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