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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6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8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訴願法 第 1、18、3、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公司法 第 178、206、209 條
旨:
以金融控股公司法之第 1  條規定可知,該法旨在於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
營效益,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監理,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
公共利益;而以同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應認金融控股公司應確保其
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其業務以投資及對被投資事業之管理為限。但此
規定乃為安定金融市場之公共利益而設,並未直接涉及被投資事業職員之
權益。無論金管會對於他人申請轉投資證券商案是否同意,亦不能認對受
投資證券商職員之權益有發生直接法律關係。故受投資證券商職員以此為
由請求金管會程序重開,並撤銷轉投資核准處分自屬無理之請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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