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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6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11、119、159、36、39、4、43、6、8 條
訴願法 第 63、65 條
行政罰法 第 1、2、4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1、72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旨:
科技工業機構三年內以公告方式辦理採購,雖經履約驗收合格,但有減價
收貨之情形,不得頒發軍品研發合格證明書或軍品試修能力證明書。採購
案經驗收三次不合格,依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第 2  項之規定,符合減價
收受之情況。因驗收不合格已與當初獲頒軍品研發(試製)合格證明書之
原定資格不符,主管機關以驗收三次不合格,符合減價收受之情形為由,
撤銷已核發之合格證書,於法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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