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科技工業機構三年內以公告方式辦理採購,雖經履約驗收合格,但有減價 收貨之情形,不得頒發軍品研發合格證明書或軍品試修能力證明書。採購 案經驗收三次不合格,依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第 2 項之規定,符合減價 收受之情況。因驗收不合格已與當初獲頒軍品研發(試製)合格證明書之 原定資格不符,主管機關以驗收三次不合格,符合減價收受之情形為由, 撤銷已核發之合格證書,於法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