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384788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61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1年版)第 370-40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98 條
民法 第 12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6 條
行政罰法 第 17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130 條
土地法 第 73、73-1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6、27、33、50 條
區域計畫法 第 21 條
預算法 第 13、22、28、30、31、32、35、36、39、43、64、7、70、8 條
旨:
按行政法律關係之相對人因行政法規、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等公權力行為
而負有公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者,均須以有期待可能性為前提。是公
權力行為課予人民義務者,依客觀情勢並參酌義務人之特殊處境,在事實
上或法律上無法期待人民遵守時,上開行政法上義務即應受到限制或歸於
消滅,否則不啻強令人民於無法期待其遵守義務之情況下,為其不得已違
背義務之行為,背負行政上之處罰或不利益,此即所謂行政法上之「期待
可能性原則」,乃是人民對公眾事務負擔義務之界限。而「中央或地方機
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
之。」行政罰法第 17 條定有明文。是上開期待可能性原則於行政機關為
行政法上義務人時,亦有適用。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