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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6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113-11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1 條
民法 第 345、49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2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1 條
所得稅法 第 25、98 條
印花稅法 第 1、10、12、13、24、5、7、8 條
旨:
未依法取得認許之外國法人在台為履行系爭合約而設置之臨時機構,有其
一定之組織及目的,亦在台設有一定之事務所及代表人,且有財務之收付
,擁有獨立之財產,應屬非法人團體而具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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