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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60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 、114、159、160 、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4、4、54、55、62、66、67、7 條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7、8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27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比例原則為之,即採取之方法
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
益損害最少者。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
衡。而依據財政部 96 年 12 月 17 日台財庫字第 09603519170  號函所
載,原告 97 年度獲配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為 318  億元,較 96 年度增
加 219  億元,另土地增值稅比照直轄市,不再提撥中央統籌後,可增加
收入 26 億元,原告收入共可增加 246  億;另在支出面,依主計處估算
勞、農、健保保費等法定社福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之經費支出,在準用後
依法回歸原告自行負擔金額共 202  億元,收支增減互抵後,原告因此仍
淨增加財源 44 億元等語,足證原告因改制為準直轄市後所受中央統籌分
配稅款已有增加,且經與農保費等一般性補助款之經費支出互抵後尚增加
財源,原處分依農保條例規定令撥付 97 年 10 月份應補助農民健康保險
之保險費計4,054,615 元,並不會造成原告財政過度沉重之負擔,甚而排
擠其他重大民生建設支出,侵害其財政自主權,難謂違反比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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