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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2年版)第 475-505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23 條
合作社法 第 1、10、12、2-1、26、27、28、3、30、32、49、53、9、9-1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25、30、87-2 條
公司法 第 12、189、191、30 條
私立學校法 第 24 條
銀行法 第 35-2 條
公路法 第 56、79 條
工會法 第 33、34 條
旨: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成立後社員如有入社或退社時,應提理事會通過後,檢
附理事會議紀錄連同合作社社員增減月報清冊,報請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
及公路主管機關備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 21 條定有明文
。由此觀之,此之報備程序規定,係規範計程車合作社於社員入主或退社
時,應提理事會通過並檢附清冊報備,非規範社員退社須經理事會通過後
始發生退社之效力。即交通部 97 年 1  月 4  日交路字第 0960063252
號函:「有關合作社社員自請退社之認定事宜,既經貴部 96 年 11 月
12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60027126 號函及 93 年 7  月 1  日內授中社字
第 093003441  號函釋在案...至於『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 21 條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成立後社員如有入社或退社時,應
提理事會通過後,檢附理事會議紀錄連同合作社社員增減月報清冊,報請
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係屬備查程序,其意旨並非
在規範社員退社應提理事會通過始具效力。綜上,合作社社員如有自請退
社情形,應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社政、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辦理異動
,上開辦法第 21 條規定似無修正之必要。」意旨,亦同此見解。足見社
員自行申請退社,無須經理事會同意通過,僅需以書面送達原告即生效力
。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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