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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5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9、96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農藥管理法 第 47、7 條
關稅法 第 102、15、19、22、27、29、31、32、33、34、35、6 條
旨: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及第 45 條之規定,凡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
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入國境,即屬私運貨物進口。而
所謂「管制」,係指經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出口,或經規定管制輸出入物
品的情形。又參照農藥管理法第 47 條之規定,可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
偽農藥,係屬法律明定不得輸入進口的物品,一旦未經核准而進口農藥管
理法第 7  條第 1  款規定的偽農藥時,即構成進口不得輸入的物品,而
涉及逃避管制的違法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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