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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5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3、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57、35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176、189、98 條
行政罰法 第 24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22、41、44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32、35、43、51、8 條
所得稅法 第 83 條
旨:
所得稅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
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
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又所謂「未能提示」者,包
括全部未提示,以及提示而不完全、不健全、不相符致無法勾稽者。另依
最高行政法院 57 年判字第 60 號判例意旨,如納稅義務人所提示者,並
非依法令規定應齊備之主要帳簿全部,或依其提示之資料,因其記載不詳
實,致無從勾稽者,稽徵機關自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
得額。本件國稅局依據基隆市調查站查扣之對帳單、損益表及出版公司各
年度營業稅申報書審核出版公司漏報銷售額,自屬於法有據,相關審認自
無違行政法上禁止恣意原則,而出版公司始終以關係企業帳冊交錯,企圖
混淆相關數據之查證,又無法提出相關資料進一步供核,所指稱因扣案證
據未區分為哪一家營業人,認為國稅局自應依扣押物以營業收入比例分攤
認列為營業費用以扣減營業收入者,自無足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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