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3年版)第一期 457-470 頁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所定之程序重新進行,既與行政訴訟法所定提 起再審之訴,均係對己不可爭訟之行政處分,於特定條件下得予變更,自 亦應認該條所指之「發現新證據」,亦係指於作成行政處分時業已存在, 為原告所不知,且未經斟酌證據而言。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