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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5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3年版)第一期 457-47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所定之程序重新進行,既與行政訴訟法所定提
起再審之訴,均係對己不可爭訟之行政處分,於特定條件下得予變更,自
亦應認該條所指之「發現新證據」,亦係指於作成行政處分時業已存在,
為原告所不知,且未經斟酌證據而言。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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