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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5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269-272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16、22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4、5、8 條
旨:
課堂上的小考或作業的評比僅是衡量學生學習程度的方式之一,並未直接
產生何種法律上的效力,故該評分並非行政處分。至於升學考試、畢業考
試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等之成績評定結果將直接產生能否錄取某
學校或科系、能否取得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證照、或是否留級而無法畢業等
規範性效果,即應定性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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