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157-158 頁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之規定,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惟其 調查證據之方式,屬其裁量權之行使範圍。又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之規定 ,並非課行政機關通知相關人到場陳述意見之義務。行政機關依其合義務 裁量,認無依該規定通知相關人到場陳述意見必要者,其程序即非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