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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9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2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2 條
旨:
行政訴訟中確認訴訟之型態,以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
成立或不成立、及確認已解消之行政處分違法等3種類型為限,且以原告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為其實體判決要件。換言之,確認行政
處分無效或違法之訴訟,係以行政處分為確認之對象,至確認公法上法律
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則以公法上之法律關係為確認之標的。準此,
如以非行政處分或非公法法律關係為確認訴訟之標的,即非法之所許。所
謂法律關係乃指具體個案事實之存在,因法規之規範效果,在兩個以上權
利主體間所產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或產生人對權利客體之利用關係而言,
而事實並非法律關係之本身,除上述行政處分之無效及違法確認之情形外
,確認公法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否,並不在得提起確認訴訟之列,故不
得以事實之存否為確認訴訟標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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