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13-15 頁
大學為辦理招生,依大學法第 24 條規定組成之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 ,乃依據大學法之直接授權,行使有關大學招生事項,於辦理相關大學招 生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而大學招生聯會並得基於同條第 2 項之規定,就考試相關業務,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 以契約委託學術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該學術團體或財團法人就受委託行 使相關考試業務之特定事項,同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