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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5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95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7、4 條
土地法 第 14、208、227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9、21、26、3、4 條
旨:
關於都市計畫事項,受處分人認有不服而提起訴送,應認都市計畫本含有
行政機關就其執掌事務,依其專業知識所為之決定,此非司法機關所能干
涉。故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所為之 5年定期通盤檢討所作必要之變
更計畫,屬法規性質,並非關於具體事件之處理,亦未因此直接限制一定
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並非行政處分,自不得對之以提起撤銷
即循行政爭訟程序尋求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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