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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5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5 條
農會法 第 18 條
旨:
農保加保期間,若因重複加保公保,致農保參加資格被撤銷,而不具老年
農民身分,自不應申請老農津貼,如有溢領之老農津貼,均應繳還。除依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 3  條第 1  款規定,老年農民應年滿六十
五歲外。同條第 2  款亦規定,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其加保
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
員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者。符合該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始得申請發給福
利津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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