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32 條第 1
項、第 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容許勞雇雙方基於特殊工作需要,就「
彈性工時」、「變形工時」、「延長工時」及「女工深夜工作」等事項,
可透過勞資協議機制同意而為不同之約定,並以工會同意為優先,無工會
時,始例外委由勞資會議行之。總公司既有成立企業工會,各分支機構關
於上揭規定所示勞動條件之變更,當須經企業工會同意,尚不得以各分支
機構未成立廠場工會為由,而謂分支機構就該等勞動條件之變更,只需經
各分支機構之勞資會議同意即可,藉以規避總公司企業工會監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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