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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5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9、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民法 第 203、23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4、8、98 條
旨:
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
原因發生財產上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又兵役及公費賠償,各學系學生
畢業後,民國 94 年 12 月 31 日前仍未經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者,應賠
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涉及兵役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為原告 89
學年度大學部新生入學招生簡章第 14 點第 3  款所明定。次按行政機關
基於其法定職權,為達特定之行政上目的,於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
自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或其他公法
上對待給付之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關係。本件中央警察大學招考入學之
學生可享受公費及警察養成教育,於畢業後得經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惟
中央警察大學為確保國家培養警察人才之目的,且能及時補充及增加警察
之人力,於招生簡章上載明各學系學生畢業後,於 94 年 12 月 31 日前
仍未經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作為與接受
公費警察教育學生訂立行政契約之準據,核與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無違,
自得作為入學公費生與原告間成立行政契約之內容,準此,上開原告之招
生簡章上,既已載明應履行義務及違反之賠償事由、範圍等,則該招生簡
章之內容即成為契約之內容,訂約當事人均負有履行契約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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