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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57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1、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160、161 條
訴願法 第 1、3、8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5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1 條
旨:
按行政機關回覆之函文乃針對退役人員之陳情事項進行回覆,亦即說明已
確定之停發退休俸處分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為單純之理由說明,不因
而生法律上之效果,核屬觀念通知,則訴願決定認非行政處分,於法即無
不合。又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通知,既不因該項通知而生何法律上之
效果者,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即不得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而提起課
予義務訴訟須以依法申請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為要件,否則其起訴亦屬不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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