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勞工保險雖係強制保險,然為落實此制度,有賴投保單位配合申請始可達 成,故勞工保險以申報制之方式來落實強制保險,並以裁處投保單位罰鍰 之方式來規範投保單位依實際情形確實為被保險人辦理加、退保。故若有 因可歸責於投保單位之事由,致生錯誤申請加、退保之情形,並不會影響 保險人已核定之加、退保效力,僅是是否要裁罰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是否 要對投保單位進行民事求償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