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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5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9、6 條
民法 第 71、88、89、9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0、11、6、72、77 條
就業保險法 第 6 條
旨:
勞工保險雖係強制保險,然為落實此制度,有賴投保單位配合申請始可達
成,故勞工保險以申報制之方式來落實強制保險,並以裁處投保單位罰鍰
之方式來規範投保單位依實際情形確實為被保險人辦理加、退保。故若有
因可歸責於投保單位之事由,致生錯誤申請加、退保之情形,並不會影響
保險人已核定之加、退保效力,僅是是否要裁罰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是否
要對投保單位進行民事求償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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