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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5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125、126、92、93 條
民法 第 179、767 條
訴願法 第 1、14、3、5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5 條
旨:
在存證資料缺件、遺失、毀損之情形,建築物占有人是否為國軍老舊眷村
改建條例所稱之「違占建戶」,須經主管機關審核其補件內容符合規定,
同意補件列管,方取得該「違占建戶」資格,亦即主管機關於核准此違占
建戶補件列管之決定,係具確認申請人具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所定違
占建戶資格之確認性行政處分性質,亦屬授益處分;若為合法行政處分,
可以成為廢止之對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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