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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5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3、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6、98 條
教師法 第 14、14-1 條
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旨:
教師係採聘任制,教師與學校間基於聘任所形成契約關係,若學校為公立
學校則該契約係公法關係;如為私立學校,該契約則為私法關係。對於學
校解聘是否合法有效若有爭議,應視該學校為公立或私立學校而定其為公
法爭議或私法爭議,分別以行政或民事訴訟途徑尋求救濟。惟為保障教師
工作權,不分公、私立學校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學校教評會依教
師法第 14 條規定作成決議後,學校應於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後為之。故應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之決
定,非僅為行政監督措施,更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對外
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具行政處分性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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