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教師係採聘任制,教師與學校間基於聘任所形成契約關係,若學校為公立
學校則該契約係公法關係;如為私立學校,該契約則為私法關係。對於學
校解聘是否合法有效若有爭議,應視該學校為公立或私立學校而定其為公
法爭議或私法爭議,分別以行政或民事訴訟途徑尋求救濟。惟為保障教師
工作權,不分公、私立學校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學校教評會依教
師法第 14 條規定作成決議後,學校應於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後為之。故應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之決
定,非僅為行政監督措施,更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對外
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具行政處分性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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