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藥師違反藥學倫理規範,係違反藥師法第 21 條第 6 款規定,依第 21 條之 1 規定,得懲戒警告、命接受額外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限制 執業範圍或停業一月以上一年以下及廢止執業執照、廢止藥師證書。立法 者授權行政機關得於上開範圍內行使裁量權,為懲戒處分,而此等行政裁 量,係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之自由判斷,但行使裁量權仍 不得超越授權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