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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5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 、4、96、9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1-1 、98 條
藥師法 第 21、21-1、25 、3 條
旨:
藥師違反藥學倫理規範,係違反藥師法第 21 條第 6  款規定,依第 21 
條之 1  規定,得懲戒警告、命接受額外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限制
執業範圍或停業一月以上一年以下及廢止執業執照、廢止藥師證書。立法
者授權行政機關得於上開範圍內行使裁量權,為懲戒處分,而此等行政裁
量,係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之自由判斷,但行使裁量權仍
不得超越授權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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