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需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 或經請求後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此外,所謂行政處分,係指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 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至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敘述 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效果,即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