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6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
申報醫療費用,其情節重大者,應予終止特約,或就特約醫院違反規定部
分之診療科別或服務項目停止特約一年。併參照行為時同法第 68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70 條前段規定,該等規定乃母法所授權規範之特約管制
必要事項,雖中央健康保險局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所為處分,相關「負責
醫事人員」或「負行為責任醫事人員」可能因法律地位受到影響而成為利
害關係人,但此無非全民健康保險醫事特約必要管制之反射效應,既非直
接以「負責醫事人員」或「負行為責任醫事人員」為對象之不利處分,更
非以其等為對象之行政罰,並無所謂該條規定違反法律保留或授權明確原
則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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