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40-42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所稱「公告」,是指行政機關向公眾或特定的對象宣 布時使用,其公告方式法律尚無明文規定,依現行實務的作法,若能達到 使相關民眾知悉的方式,於法即無不合。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56 條第 1 項規定,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屬行政程序法中踐行公告程序的一種方 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