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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547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40-42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8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3、11、111、114、15、156、157、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18、19、2、25、27、70 條
商業登記法 第 14、33、6、7、8、9 條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7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所稱「公告」,是指行政機關向公眾或特定的對象宣
布時使用,其公告方式法律尚無明文規定,依現行實務的作法,若能達到
使相關民眾知悉的方式,於法即無不合。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56  條第 1
項規定,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屬行政程序法中踐行公告程序的一種方
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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