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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54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 、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20、28、30、53、54、56 條
旨: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條例第 53 條及第
54  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者,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
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之當日為本條例第 30 條所定得請領之日。而被保險
人何時審定成殘認定職權,涉及專業性、經驗性之判斷,基於法院審查能
力有限,及司法、行政權分立之原則,法院原則上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
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但如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
情事,亦應承認法院得例外加以審查,其可資考量之情形包括行政機關所
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 事實認定或錯誤之資訊。行政機關之判斷,
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
當程序。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行政機
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亦即違反不當連結之禁止。行政
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公
益原則等,仍應由法院審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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