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403-407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1 款事由之程序重新進行,係以廢止 「有持續效力之合法行政處分」為目的;非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其合 法性判斷,以作成時之法律及事實狀況為準。故因免職之行政處分一經下 達,即生免職之法律效力,係非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自無適用同條項 款規定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