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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54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403-40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6 條
訴願法 第 80、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2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1  款事由之程序重新進行,係以廢止
「有持續效力之合法行政處分」為目的;非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其合
法性判斷,以作成時之法律及事實狀況為準。故因免職之行政處分一經下
達,即生免職之法律效力,係非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自無適用同條項
款規定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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